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7-31 访问量:0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药代表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我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和医疗信息软件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其中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除外。

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流程详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流程》(附件1)。

医药代表需每年向医院备案登记一次,中途变更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医药代表应主动向相关职能科室(药学部、设备管理处、耗材管理处、信息处、后勤保障部等)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附件2),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建档登记应包括如下事项: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

(二)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接待流程详见《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流程》(附件3)

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科室(药学部、设备管理处、耗材管理处、信息处、后勤保障部等)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4)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sqyyyydb@126.com)进行预约登记。

1.接待时间

药学部:每月第1周的星期二下午15:00-17:00;

设备管理处:每月第2周的星期三下午15:00-17:00;

耗材管理处:每月第3周的星期五下午15:00-17:00;

信息处:每月第4周的星期四下午15:00-17:00;

后勤保障部:每月第4周的星期五下午15:00-17:00。

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周,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2.接待地点

综合楼与门诊楼二楼连廊西侧医药代表接待室。

3.接待部门及人员

药学部、设备管理处、耗材管理处、信息处、后勤保障部等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医院纪委办全程监督。

4.接待方式

由药学部、设备管理处、耗材管理处、信息处、后勤保障部等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新设备、新技术、专科药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5.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4)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医药代表接待的资料及情况应建账做册,归档管理,并将填写好的《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附件5)报送至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医药代表来院需提前向医院备案,并进行预约登记,涉及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在接待时医药代表需现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职务、现居住地、联系电话、职务、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2.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3.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等;

5.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身份证原件(现场接待时需查验);

6.需递交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期限;

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6)。

三、医药代表行为规范

(一)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二)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医药代表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三)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亲近属和其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本院使用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四)医药代表需经预约登记才能在本机构内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未经预约登记一律不予接待。 

(五)医药代表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四、附则

1.有关医院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供应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对口业务部门参照执行。

2.本办法中所涉及附件可在医院官网公告栏中下载使用。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

附件1.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流程

附件2.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

附件3.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流程

附件4.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附件5.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

附件6.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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