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发布日期:2024-03-01 访问量:0

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复印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至11: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4:00至17:30,节假日正常休息。

三、复印收费:医院复印病历资料,依据宿迁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病历资料复印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工本费0.3元/张,上不封顶

四、复印受理地点如图:

、我院由病案统计科受理住院病历资料复印申请,门急诊病历资料复印由我院门诊部负责受理。受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案统计科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如果证明材料不齐,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次申请;申请人证明材料携带齐全,病案统计科核实病历的去向,由指定专人在第一时间复印,复印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复印专用章。

、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应向其病历保管病区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由所在病区通知病案统计科后,主管医师携带病历和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病案统计科办理。如病历尚未完成,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可复印部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可复印部分进行复印。

、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医院不承担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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