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1.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我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2. 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我市户籍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应当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3.长期居住我市的外地户籍居民,且未参加职工医保和其他地区居民医保的,凭居住证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二、筹资渠道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筹资标准
1. 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 一般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3.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4.大中专学生:在每年 9 月底前由所在学校办理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5.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付政策
门诊支付政策
住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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