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发布日期:2023-02-01 访问量:0

一、参保范围

1.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我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2. 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我市户籍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应当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3.长期居住我市的外地户籍居民,且未参加职工医保和其他地区居民医保的,凭居住证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二、筹资渠道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筹资标准

1. 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 一般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3.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4.大中专学生:在每年 9 月底前由所在学校办理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5.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付政策

门诊支付政策

住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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