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23 访问量:0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计财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办公室应当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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